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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奇台县XX农资连锁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发布时间:2025-09-08 19:44:22 来源: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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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XX农资连锁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5年7月25日,奇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来到奇台县XX农资连锁店,经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该公司的店面和库房进行执法检查。在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店门对面窗户旁有1个纸箱,纸箱内有7瓶长青牌XX农药。经查,该农药超过质量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销售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一、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6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规定,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对奇台县XX农资连锁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和没收违法经营的长青牌XX劣质农药7瓶及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