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奇市监处罚〔2025〕48号
当事人: 奇台县碧流河乡**老字号油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KR2J
住所(住址):奇台县碧流河乡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号码:652***************
2025年5月29日,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2025年4月27日在奇台县碧流河乡**老字号油房抽样检验的压榨葵花油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2025B—J—SP03843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书面告知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的权力。该油房负责人不在,其丈夫(实际经营者)徐**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的7桶葵花油当场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拍摄了照片,并向当事人提供了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2月2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3年1月13日办理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新疆昌吉州奇台县碧流河乡从事食用植物油加工、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4月1日在油坊内开展“葵花油”加工,当日一共投料110公斤,压榨出的葵花油共9桶(5L桶装)。以上葵花油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葵花油共计9桶,每桶售价70元,货值金额为630元;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除了2025年4月27日抽检购买的两桶外,剩余7桶在零售间货架上存放未销售,违法所得为140元。当事人于2025年6月30日将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20日的5L桶装压榨葵花油送检,检验结果为“过氧化值”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店内的基本情况。
2.执法人员制作经营者张**及实际经营者徐**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过氧化值”超标的压榨葵花油的时间、数量、销售价格以及“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
3.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提取当事人经营者张**及实际经营者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5.提取当事人、实际经营者及临时所雇工人健康证各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6.提取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压榨“葵花油”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7.制作视频光盘1张,记录调查取证的整个过程。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复印件1分,证明当事人暂无受过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1日,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奇)市监罚告〔2025〕48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金额等,同时也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九)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行为。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等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抽检不合格同批次剩余葵花油7桶;
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3.罚款:5000元。
共计:5140元。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东大街支行,地址:奇台县东大街;账号:81001**********892773”;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奇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奇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