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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奇台县XX农资店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案
发布时间:2025-05-15 13:39:56 来源: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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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XX农资店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5年4月14日,奇台县农业农村局一行3名执法人员在常规检查时来到奇台县XX农资店,经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该农资店店面进行检查,在进门右手边地面发现有17袋XX玉米杂交种子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奇台县XX农资店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玉米种子案的行为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奇台县XX农资店违法行为做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