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水利局2025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备注 |
1 | 任** | 奇水罚决字〔2025〕第1号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案-13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处贰万元的罚款。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 已履行 |
【行政处罚】2025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5-04-26 19:23:58
来源:奇台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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