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奇财购罚字﹝2025﹞1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泽邦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1792号香缇美地商住小区S8#商业楼2单元1101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奇台县教育局关于奇台县靖宁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标项3电子设备(项目编号: QTCG-2024-031)的书面材料。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新疆泽邦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节能认证证书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对新疆泽邦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469元(采购金额千分之七)。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新疆泽邦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奇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并
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报送本机关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奇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奇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奇台县财政局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