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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奇)应急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2-05 12:36:41 来源:奇台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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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处罚结果(万元) 处罚机关 地方编码 备注
1 (奇)应急罚〔2025〕1号 新疆新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案 罚款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新疆新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91652325MA7L8LYH5U 张某 0.5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831800 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