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案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结果(万元) | 处罚机关 | 地方编码 | 备注 |
1 | (奇)应急罚〔2025〕1号 | 新疆新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案 | 罚款 |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 新疆新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91652325MA7L8LYH5U | 张某 | 0.5 |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 831800 | 已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