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案例一
2024年6月21日22时许,奇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辖区X163线发现一辆号牌为新B7***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厢明显加高且冒尖装载,有超载嫌疑,随即上前拦停并将车辆引导至就近进行称重检测。经称重:该车核载49000千克,实载101160千克,超载106.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奇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二
2024年6月22日18时许,奇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辖区G335线2959公里处发现一辆号牌为新AC***5的重型自卸货车车厢冒尖装载,有超载嫌疑,随即上前拦停并将车辆引导至就近进行称重检测。经称重:该车核载31000千克,实载90760千克,超载192.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奇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