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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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能

奇台县林业和草原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奇台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和草原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昌吉州委员会办公室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奇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昌州党办字〔2024〕11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林草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是奇台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林业和草原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自治州、县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防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和体系建设,国家公园及自然保护区等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全县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等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规划,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规划发展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一)负责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草原预算内投资建议,按规定权限上报奇台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管理、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职责、林业和草原案件查处。

(十四)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 按照优化、高效、协同的原则,县林业和草原局不设内设机构。根据主要职责,实行人员岗位分工。

第七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列行政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县林业和草原局列机关工勤编制1名。

第八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奇台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奇台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奇台县原县医院7号楼

联系电话:0994-7381838

负责人:付晓燕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