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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七户乡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5-01-06 12:49:32 来源:七户乡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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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乡镇权责清单(七户乡)
序号权利类型权力名称权利依据承办机构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对象范围追责情形备注其他事项
22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济办公室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七户乡不涉及物业相关条款
23行政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济办公室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七户乡不涉及物业相关条款
24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经济办公室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七户乡不涉及物业相关条款
25行政处罚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XXX办公室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七户乡不涉及物业相关条款
28行政处罚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经济办公室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七户乡不涉及物业相关条款
65其他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备案【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六条第一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备案资料: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受理备案的部门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核查,并书面征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出具备案证明和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的证明。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社会事务办公室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七户乡不涉及物业相关条款
66其他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决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做出的决定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定,应当在做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超越职责权限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

(三)不适合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或者不再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社会事务办公室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撤销工作标准,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七户乡不涉及物业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