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奇石材产业园管委会,准东将军庙开发协调管理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奇台县201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
奇台县201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区、州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安排和部署,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和《关于暂停2017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昌州安监管函字〔2016〕80号)
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零售店全面实施专店连锁经营,按照安全经营、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置经营地点,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经营和流通秩序。严禁在户外设置临时销售点,严禁集中连片布点,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经营布点和数量
具体地点(2处):
1.奇台县祥源供销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奇台县古城中街供销社大楼前;
2.奇台县英瑞烟花爆竹商行,位于奇台县楼中楼酒店旁。
(二)严格经营条件审查
1.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标准仓库和店面;
2.仓库和店面必须安装无盲区的视频监控,且监控内容保留3个月以上;
3.必须由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4.店面存货量不得超过许可存放量;
5.仓库必须配备至少4名保安,主要负责人、库管员、安全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保证人防、物防、技防、犬防到位;
6.销售期间,零售店统一悬挂“奇台县2017年烟花爆竹定点零售点”的红色横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加强经营环节安全监管
1.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烟花爆竹零售店的主要负责人是零售店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与县安监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规范进货渠道,强化销售流向信息登记管理和实名登记工作。一是各零售店只能从各自签订连锁协议的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采购、销售烟花爆竹。二是各零售店必须落实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实名登记制度,做好烟花爆竹零售流向信息采集工作,严禁向未持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购买人销售产品。三是要强化对零售终端机的使用培训,确保能如实登记烟花爆竹购买人身份信息,实名购买信息必须保存6个月以上。四是严禁销售未张贴“新疆专用”电子标签和在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烟花爆竹企业的产品。
3.发挥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单位的自我管理作用
(1)完善连锁经营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现烟花爆竹运输、经营全过程安全管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各烟花爆竹经营主体单位要充分发挥自我管理约束作用,主动做好经营各环节的工作,加强零售店诚信经营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按照“诚信经营承诺”所载明的内容逐一落实,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3)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各零售店与批发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非法烟花爆竹产品。所有零售店不得销售没有“新疆专用”字样的烟花爆竹和礼花弹等A级产品。
(4)加强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各零售店要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各自经营点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有明火、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4.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促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诚信经营。在烟花爆竹经营期间,安监、公安、市管、消防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经营点进行执法检查。如发现有私藏、私销非法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配合安监局全力侦破。除依法处罚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严格落实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6.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实行24小时值守,零售店面必须安装防盗门窗,统一张贴安全警示标示。内外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公安系统监控平台,信息保留3个月以上,春节期间销售点视频监控资料保存6个月以上。烟花爆竹储存库区必须修建封闭式围墙,实行单位化管理。库区周边及主要出入口设置防冲撞、防攀爬、防翻越的物防、犬防和入侵报警、视频监控、观察哨等设施。必须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每日须有一名领导24小时在岗带班,配备专职警卫安保人员不得少于4人,年龄不得大于45岁;并为值守人员配备防刺服、防刺手套、防爆头盔、组合式警棍、防暴盾牌和钢叉、大头棒等防护器械,不少于4套。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安保人员每半小时值守巡视一次。
7.严格存储和运输安全管理。各零售企业必须到公安部门开具准购证和运输许可证,使用合法企业专用车辆。各企业必须将运输许可证复印件和运输车辆资质、车号和相关照片报县安监局备案、备查。各零售企业要对烟花爆竹统一入库存放,禁止非法存放。禁止将罚没产品或过期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对于产品过期需要废弃的,按少量多次原则,统一销毁。
8.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宣传工作。春节期间要利用电视、广播、微信、短信等途径,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的购买、存放及安全燃放等知识,做到家喻户晓,确保各环节的安全。
9.风险保证金缴存和管理。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强化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烟花爆竹经营户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的缴存、退还、管理按照《奇台县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管理办法》(附件)执行。
附件:
奇台县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企业抗御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的能力,保障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危险程度、安全管理状况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风险保证金具体储存额:
对零售经营单位,缴纳金额为每家10万元。
第三条风险保证金的存储和使用
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到奇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缴存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将实行专款专户存储,用于烟花爆竹经营期间发生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等费用。
第四条风险保证金管理
经营烟花爆竹期间,县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安监、公安、市管、消防等部门对各经营点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以下违法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如不按期缴纳罚款的,除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外,将从风险保证金中予以抵缴:
1.私自销售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花爆竹的;
2.在销售场地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3.销售场地有明火取暖或有吸烟行为的;
4.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没有配备相应消防设施的;
5.未将经营许可证摆放在明显位置,销售人员未配带上岗证的;
6.未配备烟花爆竹销售实名登记终端机或不能正常使用实名登记终端机的,未进行实名购买信息采集和产品销售信息采集的;
7.违反其他相关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期结束后,如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出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保证金将原额返还。
文件关于印发奇台县201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Word格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