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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1 11:14:06 来源:奇台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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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

新交运〔2016〕30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
车辆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运管局: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交通运输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办法》(以下简称《年度审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1至12月属于过渡期,按原《年度审验办法》日期审验或依照新《年度审验办法》日期均属按期审验。审验签章依照新版《年度审验办法》签注。
二、原依照营运证车辆尾号审验的车辆,尾号对应月份与车辆登记日所在月小于6个月的,车辆不再进行综合性能检测,依照新版《年度审验办法》规定进行审验;大于等于六个月的,依照新版《年度审验办法》程序进行审验。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要深刻认识《年度审验办法》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年度审验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精心组织,做好宣贯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为《年度审验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2016年11月18日







抄送:本厅领导,厅党办(行办)、体改法规处、运输处,存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
年度审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持有新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及驾驶员培训机构所属驾驶培训教练车,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工作,由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实施,每年审验一次。
第二章? 车辆审验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客运车辆审验时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车辆无违反道路运输法规、规章未处理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符合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其余旅客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二级;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符合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四)车辆结构、尺寸及设备、设施等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要求;
(五)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有效接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联网联控系统平台,审验时能查询车辆基本信息和定位信息,卧铺客车安装车载视频装置;
(六)客运经营者须为客运车辆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七)客车外部喷印经营者名称及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第六条? 货运车辆审验时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车辆无违反道路运输法规、规章未处理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危货运输车、国际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其余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
(三)车辆结构、尺寸及设备、设施等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要求;
(四)总质量12吨(含)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危货运输车辆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有效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危货运输车辆应当有效接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联网联控系统平台,审验时能在对应平台上查询到车辆基本信息和车辆定位信息;已经有效接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联网联控系统平台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可在联网联控系统平台上查询车辆基本信息和车辆定位信息;
(五)货物运输车辆外部喷印经营者名称及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六)危货运输车还须满足以下审验要求:
1、专用车辆按规定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2、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设备设施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617)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4、从事危货运输罐式专用车辆,其罐体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
(七)挂车年度审验时,应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驾驶员培训教练车审验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车辆技术状况:驾驶员培训教练车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
(二)车辆结构、尺寸及设备、设施变动情况,驾驶员培训教练车的设备设施应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中有关驾驶员培训教练车的要求;
(三)教练车按规定外部喷印经营者名称及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到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运管机构参加年审时需要携带的相关材料:
(一)《道路运输证》;
(二)《车辆行驶证》;
(三)个体经营者须携带身份证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四)《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表》(附件一);
(五)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通知单;
(六)道路运输车辆结构、尺寸及设施设备检验表;
(七)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八)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携带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单;
(九)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出具《新疆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核查表》。
第三章? 审验时间
第九条? 除下述道路运输车辆外,其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日期定在机动车辆行驶证注册日期所在月,挂车年审与牵引车同时进行。
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审验日期为每年度1月1日至3月31日;
旅游客运的车辆,集中在每年4-5月期间进行审验;
驾驶员培训教练车,集中在每年11月进行审验。
第十条? 特殊情况道路运输车辆可以提前一个月进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有效期签注按本办法规定要求签注。
第四章? 审验程序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车辆审验时间的要求组织车辆按期参加审验。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年度审验时,应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表》(见附件一)。《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表》可到当地运管机构领取,或在运管局网站(http://www.xjygj.gov.cn/)下载打印。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车辆审验前须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并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
(一)客车(旅游客运车辆除外)、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旅游客运车辆首次检测和评定除外,其余检测时间与年审时间保持一致,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年11月份进行一次检测和评定。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道路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检测频次到期前30日内进行检测和评定,有效期按整月计算。
(三)挂车不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四)车辆报停及逾期年审不延长检测周期。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按国家标准《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和交通行业标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16)的规定进行检测,对技术等级评定二级以上(含二级)和结构尺寸、设施设备符合要求的车辆,出具统一式样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见附件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通知单(附件三)、和营运车辆结构、尺寸及设施设备检验表(见附件四)。
第十五条 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当出具如下报告单
(一)为客车提供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通知单、《客车结构、尺寸及设施设备检验表》。
(二)为普通货车提供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通知单、《普通货车结构、尺寸及设施设备检验表》。
(三)为危险货运车辆提供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通知单、《普通货车结构、尺寸及设施设备检验表》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设施设备检验表》。
(四)为驾驶员培训教练车提供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通知单及《驾驶员培训教练车结构、尺寸及设施设备检验表》。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委托的综合性能检测站)应该在客车年审前30日内,根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结果核定车辆技术等级,并按照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对客车类型等级进行复核,并出具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附件五)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应审验条件的,车辆审验合格。
第十八条? 经审验合格的道路运输车辆,运管机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表》中运管机构年审意见栏内填写“合格”字样,加盖相应技术等级的“道路运输审验专用章”,同时在《道路运输证》中“审验记录”栏内加盖相应技术等级的“道路运输审验专用章”,客车还应在《道路运输证》中“备注”栏内打印相应的类型等级,客车类型等级发生变化的应换发《道路运输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办理变更手续;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要求的,收回《道路运输证》。
第十九条? 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年审结束后,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应统一填报《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备案表》(附件六),在自治区运管局备案。
第二十条? 审验结束后,运管机构应将审验相关资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同步,在《道路运输证》上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和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客车(旅游客运车辆除外)、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第一次检测与年审同步,第二次检测为年审之后6个月。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连续记录在《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年审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并按规定填写有效期至月,加盖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年审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旅游客运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超过60个月的,每年11月份检测评定合格后,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连续记录在《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年审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并按规定填写有效期至月,加盖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年审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挂车年度审验合格的,在其《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标注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不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式样、车辆审验专用章式样可参考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
第二十五条? 新车在办理《道路运输证》时,须先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经评定符合要求的,按如下要求签注有效期:
旅游客运车辆、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在当年审验前落户的车辆,当年不参加年度审验,在“审验记录”栏内加盖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道路运输审验专用章”,有效期填至次年规定的审验期末月。
驾驶员培训教练车六月以前落户的需参加年审,六月以后落户的在“审验记录”栏内加盖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道路运输审验专用章”,有效期填至次年11月。
其余道路运输车辆在“审验记录”栏内加盖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道路运输审验专用章”,有效期填次年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日期所在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审的道路运输车辆,运管机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后仍未办理年审手续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七条? 超过规定审验期当月最后一日的视为逾期,逾期自次月1日起计算,不满15日(含15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超过15日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罚款。
第二十八条? 年审中道路运输车辆未按期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依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办法》及年审相关文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附件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统一印制发放。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