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奇台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
奇台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引〉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伊宁市、奇台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各银行加大对奇台县宅基地改革试点的支持力度,设立奇台县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为保障风险补偿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的设立及补偿
第二条 奇台县人民政府设立200万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出资,采用专账管理,年度结转使用,当风险补偿金总额不足时,次年1月31日前足额补充到位。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严格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应用于奇台县14个农牧乡镇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本息损失补偿。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指借款申请人以个人或共建共享单位(合作组织)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从合作银行获得的贷款。
第五条 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银行认可范围不得用于转贷、消费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第六条 成立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商信、农业、人民银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进行初审。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
第七条 当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产生逾期后,对处置抵押物后不足以覆盖贷款损失的部分,经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由风险补偿金承担贷款损失金额的20%,剩余部分由经办银行承担。
第八条 当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不良率达到2%,暂停办理相关贷款业务。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分析研判,采取严格审贷,提高贷款准入门槛,强化追偿等措施,维护业务正常开展。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九条 各银行应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及风险分类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及时分析贷款质量,按季度向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贷款质量报告。
第十条 对运用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获得的贷款,发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由经办行自贷款逾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贷款发生逾期后,各银行应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及抵押物进行处置,以变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的,处置金额不得明显低于处置时的抵押物市场价值,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处置金额有异议的,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二条 抵押物处置后不足以覆盖承贷银行贷款损失时,由承贷银行向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启动补偿机制。
第十三条 各银行申请启动风险补偿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二)逾期贷款明细表;
(三)贷款合同;
(四)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承贷银行上报的损失补偿资料初审后,对于符合风险补偿金使用条件的,按月度集中报风险补偿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承贷银行出具风险补偿确认书,并将补偿资金拨付至承贷银行。
第十五条 承贷银行收到的风险补偿金应全部用于弥补贷款损失,建立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台帐,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 承贷银行不因获得贷款损失补偿而影响债权追索。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银行对受偿的不良贷款依法继续追偿、催收。清收所得按照双方实际损失承担比例返还风险补偿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奇台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试行范围为县域内14个农牧乡镇,本县辖区内改制后的原国营农牧场涉及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试行情况作出调整的,以新调整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