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奇台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
奇台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按照合法合规的程序通过出售、赠与、互换等方式转移给县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行为。
第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向符合条件的资格权人转让其宅基地使用权后,不得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只能通过再转让的方式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对于历史原因形成农村村民“一户多宅”的,可通过调剂、转让、退出、拆除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坚持依法、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农民权益不受损。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因征收而丧失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假借转让之名违法违规圈占宅基地。
第二章 转让原则、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宅基地使用权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即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宅基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需一并转让。
第十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条件内部转让的,坚持“无偿无限期使用”的原则。受让方是县域内符合条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坚持“有偿有限期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在实现户有所居的前提下,即原宅基地使用权人须有其他合法住所,能保证基本居住需要;
2.转让的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必须依法取得、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无纠纷、持有不动产权证书;
3.转让的宅基地及房屋,必须符合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等规划;
4.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5.转让的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受让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2.县域内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宅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退出原有宅基地证明等。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实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转让后使用年限最高为50年。
第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
1.申请:转让双方持身份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转让方户有所居证明、受让方宅基地资格权是否符合条件及宅基地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成员代表讨论同意,对县域内符合条件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收缴办法及收缴费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转让意见。
3.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并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4.签订合同:转让双方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5.缴纳有偿使用费:宅基地受让方是符合条件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双方在签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30日之内,向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不低于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的20%一次性缴纳有偿使用费,具体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
6.产权登记:转让双方持申请书、审查意见、转让合同、缴费凭证,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证书。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在县域范围内试行,县域范围内原国营农牧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奇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试行情况作出调整的,以新调整的为准。
附件:1.奇台县XX乡(镇)XX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
2.奇台县XX乡(镇)XX村宅基地退出证明
3.奇台县XX乡(镇)XX村宅基地资格权人无宅基地证明
附件1 奇台县XX乡(镇)XX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 | ||||||||||
转让人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
受让人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
宅基地 | 地址 | 房屋占地面积 | m2 | 宅基地面积 | m2 | |||||
东至: 南至: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 |||||||||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2 | 产权号 |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 |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附件2
奇台县XX乡(镇)XX村宅基地退出证明 | ||||||||
退出宅基地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是否有资格权 | |||
家庭 成员 信 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与本人关系 | 是否有资格权 | |||
退 出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屋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产权号 | ||
四 至 | 东至: 南至: | |||||||
西至: 北至: | ||||||||
退 出 | 因全家人口迁移到 长期居住生活,自愿放弃 村 小组的农村宅基地。全体家庭成员商议一致同意并委托 代表我户全权行使宅基地退出相关事宜。 特此承诺! | |||||||
退出村集体经济组织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附件3
奇台县XX乡(镇)XX村宅基地资格权人无宅基地证明 | |||||
本 人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是否有资格权 |
家庭 成员 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与本人关系 | 是否有资格权 |
宅基地家庭 | 本人 ,家庭成员 等人在 村 组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资格权,却无宅基地,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捺印): |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