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索引号 QT001/2023-000098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奇台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07-21
文号 奇政办规〔2023〕4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奇台县农户宅基地资格权“预先分户”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QT001/2023-000098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奇台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07-21
文号 奇政办规〔2023〕4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奇台县农户宅基地资格权“预先分户”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奇台县农户宅基地资格权“预先分户”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奇政办规〔20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奇台县农户宅基地资格权“预先分户”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3日

奇台县农户宅基地资格权“预先分户”处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在我县落地实施,稳妥有序化解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的历史遗留问题,厘清公安部门户籍分户与办理宅基地申请先后关系,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探索形成“符合条件、预先分户、先行登记、后置分户、法定无偿、超占有偿”的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机制,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分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分户。

农村宅基地严格按照“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原则,由村民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受理、部门联审、乡镇审批。对村民“一户”的认定,对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成果,对符合以下宅基地资格权分户条件的,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联合审查,可以预先分户。

1.分户户主必须为宅基地资格权人,且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农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其中有一个子女已婚的,其配偶户籍迁入的,且一方拥有宅基地资格权的;

3.父母过世,兄弟姐妹几人共用一个户口的,兄弟姐妹已结婚,其配偶的户籍迁入的,且拥有宅基地资格权的;

4.夫妻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其配偶的户籍迁入的,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处理后的;

5.其它特殊情况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二)符合分户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分户。

1.农村夫妻双方只有1个子女的,认定为一户;

2.夫妻的一方为本村常住户籍并拥有宅基地,配偶为非农业户籍的,认定为一户;

3.在城市规划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分户,夫妻离婚未共同生活且不满两年的;

5.农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但未婚的;

6.父母与子女的女婿、儿媳;祖父母与孙女婿、孙儿媳等代际关系之间的;

7.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分户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定。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资格权户户主应当如实填写《奇台县农户宅基地资格权“预先分户”申请表》(样表见附件),说明分户理由,书面向村集体经组织提出分户申请。

(二)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资格权户户主提出的申请理由和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经组织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

(三)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将《奇台县农户宅基地资格权“预先分户”申请表》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确认。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确认,可以进行宅基地资格权“预先分户”。

(五)后置登记。农户持不动产登记证书,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分户手续。

三、处置原则

符合“一户一宅”的,超出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起征面积的部分有偿使用。经分户处理后,仍然存在“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原则上以退出为主,不愿退出的,超过起征面积的有偿使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鼓励退出,不愿退出的,有偿使用。因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因素造成的特殊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四、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在县域范围内14个农牧乡镇试行一年。本办法只试用于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的历史遗留问题。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3日印发

附件

关于印发奇台县农户宅基地资格权“预先分户”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