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指南
1、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3、补贴范围
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55个品目。奇台县结合本区域农林牧渔业发展实际情况,从自治区补贴范围中选取本区域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食、特色、畜牧养殖、设施、林果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以及支持残膜回收、北斗智能终端设备等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
4、补贴数量
个人可享受补贴数量:1、拖拉机1台;2、自走式收获类机械1台;3、配套机具4台架;4、农业用北斗终端(导航)1套;5、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1架。
直接从事农林牧生产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享受补贴数量及资金上限:当年新购置的各类补贴机具总数不得超过15台套(不含农业用北斗终端设备、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其中动力机械不得超过3台,配套机具不超过12台,液体肥智能施肥机不超过15套。农业用北斗终端(导航)不超过5套,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3架。
设施农业机械、冷藏烘干设备、畜禽养殖设备等不可移动机械必须安装使用后验货、核实。
如补贴对象申请超过县级实施方案规定的补贴台数或补贴资金上限,必须由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方可办理补贴。
5、补贴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二)自主选购机具。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乡镇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三)受理补贴申请。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
(四)审验公示信息。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乡镇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审核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
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0994-7210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