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促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奇台县十四届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奇台县人民政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 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创新”的人民政府。 三、奇台县人民政府自觉接受县委的领导,政府各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 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奇台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五、奇台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全盘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政府日常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常 务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县长对县长负责,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县长和分管工作的副县长负责。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副县长要及时向县长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或事件要及时请示、汇报;涉及 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由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副县长的领导下,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政府日常工作,履行参谋助手、组织协调、督查调研、综合管理等职责。 九、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认真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或事件 要及时请示、汇报,不得越级汇报(紧急情况除外);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按人大议题,代表县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 按照县委确定的经济发展思路和目标,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县域经济结构,加强区域经 济交流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物价稳定。 十二、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人文环境、政策环境、生态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 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相关政府决策、决议,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 机的能力。 十四、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体系,坚持“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格局。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 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实行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 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七、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事先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专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 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八、县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做出及时补充和调整。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必 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定期报告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组织督查,并适时通报督查情况。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县人民政府根据奇台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和废止政府决策、决议,确保政府行政质量。 二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并经县人民政 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县领导审定,同时由县人民政府备案。 二十一、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命令和决议,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提请县人大常委 会和县人民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职能部门起草,并提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理由和依据,提前报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受县政协 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自觉接受舆论、群众等多种形式的监督。对重大问题,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重视人民群众 来信来访,不断完善信访制度,办好“县长信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亲自批阅和督办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加强政府信息化建设,强化服务 功能,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 取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政府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八、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 (一)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区、州党委、人民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及重要会议精神; 2.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3.通报区、州重大事件和全县政治经济形势; 4.讨论和制定县人民政府重要的行政措施; 5.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二)参加全体会议人员 1.出席人员: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2.特邀列席人员:县委、人大、政协领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驻县部队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各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 3.列席人员: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政府直属事业局、管理机构、办事机构、事业机构的主要领导,中央、区、州驻县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三)全体会议议题和议程 1.全体会议议题由县长审定; 2.全体会议议程由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呈县长审定。 (四)全体会议纪律 政府组成人员和列席单位的正职出席会议。主要领导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事前以书面形式向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委托单位其他领导参加会议。 二十九、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出席常务会议的县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必须达到半数以上。 (一)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1.讨论决定全县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等重大事项; 2.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区、州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定、指示; 3.制定县人民政府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 4.讨论决定报送州人民政府、县委的重要报告、请示; 5.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6.定期分析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形势; 7.讨论研究提交县人代会、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讨论决定提交县人代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以及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汇报的其它工作报告; 8. 听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9.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参加常务会议人员 1.出席人员: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 2.特邀列席人员:县委、人大、政协有关领导和工会主席; 3.列席人员: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副主任,与常务会议议题有关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府办公室秘书。 (三)常务会议议题和议程准备 1.提出议题 (1)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书面批示提出; (2)由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出。 2.处理程序 (1)凡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由政府办公室汇总,经分管副县长审阅后,呈县长审定; (2)凡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议题承办部门必须提前一星期交政府办公室,送政府法制办提出修改意见,呈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县长审定后, 提交常务会议。 (3)会议前一天,议题承办部门必须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办公室。 (四)常务会议纪律 1.常务会议由分管副县长汇报,议题承办部门可作补充说明。分管副县长不能到会时,经县长同意,可由议题承办部门主要领导汇报。 2.与会议议题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参会。主要领导不能到会时,由分管领导参加会议。 三十、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县长召集主持。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讨论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必须 有2/3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一)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重要决策; 2.讨论决定人事任免; 3.讨论决定对违纪和不称职干部的惩戒和调整; 4.其它需要政府党组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参加党组会议的人员 1.出席人员:政府党组成员; 2.列席人员:与会议议题相关的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政府党组会议的议题 1.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 2.凡提交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由政府办公室汇总,经分管副县长审阅后,呈县长审定; (四)政府党组会议纪律 1.政府党组成员不能到会,必须向县长请假,并告知政府办公室; 2.参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要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三十一、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由县长或由县长委托其他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一)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1.分析研究一个时期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部署安排政府近期工作; 2.研究处理一个时期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研究需要县长、副县长协调的有关重大事项; 4.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就某一专题的汇报,确定有关政策措施。 (二)参加县长办公会议人员 1.出席人员: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 2、列席人员: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副主任,与县长办公会议议题有关的乡镇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正职、分管副职,政府办公室秘书; (三)县长办公会议议题 1.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 2.凡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由政府办公室汇总,经分管副县长审阅后,呈县长审定。 (四)县长办公会议纪律 1.副县长或乡镇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领导汇报工作。主要领导不能到会时,由分管领导参加会议。 2.参会人员不能到会,必须向主持会议的县领导请假,并告知政府办公室。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县性、综合性的大型会议,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政府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会议纪要由政 府办公室归口秘书负责起草,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会议纪要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印发。会议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 直属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政府办公室及时组织督查,并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各乡镇、各单位落实情况,必要时下发督查通报。 三十三、常务副县长参与重要会议的筹备工作;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专业会议,会务由相关部门负责;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义召开 的会议,由领导小组主持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副县长召集的业务会议,经县长同意后,由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三十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按通知要求参会,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政府办公室对无故缺席和不按要求参会情况适时通报批评。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通过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必须经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呈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提交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报道由信息化 办公室、广播电视局负责,通过政府网站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当日发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 报道。新闻稿须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 三十六、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工作,按议题内容,一般由分管副县长参加,也可委托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政府组成人员)代表政府参加;县人民政府各 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精减程序,严格审批。政府重要会议时间严格控制在2小时以内,一般性会议时间严格控 制在1.5小时以内。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原则上一年一次;部门组织召开大型行业会议,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接受上一级行政机关公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协调。办公室设立文秘部门 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和公文管理;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积极推行网络化 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时效。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公文和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到 及时、准确、安全。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一)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文件和下发的重要公文,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署。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政府规章,向县人大 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州政府各部门的行文,由分管副县长签署,必要时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署;属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行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各部门要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经县长同意后由分管副县长审核签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 自行发文,需联合发文的,部门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主办部门发文。 (三)涉及全县性产业、行业发展的规划、计划、意见、管理办法等,属于领导小组职权内的,由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需要以县人民政府名义 转发或印发的,由副县长牵头、办公室主任组织、相关部门配合讨论成熟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发。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乡镇、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 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呈递公文。 第九章 公务活动制度 四十、县人民政府组织政府组成人员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掌握情况,指导协调 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轻车简从。 四十一、政府各委、办、局开展检查、评比、表彰和组织外出考察学习等各类活动,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同意,政府办公室批准后进行。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安排的接见、合影、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不为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 题名。 四十三、县人民政府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县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接受县外媒体采访,如确需采访,由县委宣传部统一安排,政府办公室按要求组织安排采 访。 四十四、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和外省市区、地州县市政府领导来我县考察、洽谈工作,县人民政府按照对应原则接待,具体活动事 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凡接待范围以外的来客,均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负责。 四十五、外宾来我县访问的会见事宜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由外办审核后提出安排意见,报政府办公室批准。重要外宾的会见事宜,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 准。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境出国按中央、区、州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负责同志出境出国,经县纪检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外办审核后报县长批准。 四十六、县人民政府实行请销假制度。平时工作期间,县长、副县长半天以上的外出(下乡、到企业调研、外出开会、因故请假),要告知县政府办公室; 副县长离县出访、出差和休养,经县长同意后,告知政府办公室并履行请假手续,由政府办公室告知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离县外出,要告知县 人民政府办公室,并严格按照县委制定的《奇台县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外出期间,要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通报情况。 四十七、县长、副县长在工作日期间每天要有一定时间坐班,处理来信来访,加强自身学习。 四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县 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严格遵守中央和区、州、县廉政建设的规定,做到清正廉洁。 四十九、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 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县人民政府建立县长、副县长工作制度,实行每日动态、每周安排、每月小结、季度讲评、年终考核,不断加强政府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在进一步深 化“双争创”活动的基础上,在政府各部门中建立每月小结、季度讲评、年终考核制度,开展政府机关争先创优活动,不断提高政府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