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索引号 QT001/2024-000158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奇台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8-06
文号 奇政办规〔2024〕7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奇台县进一步放开放宽落户限制户籍办理规范》的通知
索引号 QT001/2024-000158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奇台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8-06
文号 奇政办规〔2024〕7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奇台县进一步放开放宽落户限制户籍办理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奇台县进一步放开放宽落户限制户籍办理规范》的通知
奇政办规〔2024〕7号

各相关单位:

《奇台县进一步放开放宽落户限制户籍办理规范》经奇台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各相关单位抓好落实。 

奇台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 

奇台县进一步放开放宽落户限制 

户籍办理规范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关于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户籍办理规范》要求,结合当前奇台县与准东协调发展工作机制,按照奇台县委、县人民政府推进准东辖区企业职工进一步放开放宽落户工作要求,充分结合《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试行)》,进一步放开放宽准东企业职工在奇台县的落户限制,进一步促进人才聚集,推动城市发展。 

第二条 为促进与准东地区的协调发展,提高人口聚集规模,激发城市发展活力,通过实行进一步放开放宽落户工作机制,确保有意愿在奇台县落户的准东辖区企业职工能够顺利落户,使落户工作机制高效推进。 

第三条 在准东地区的企业职工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根据本人申请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办理落户。

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自治区地级以上人社部门及各行业鉴定机构签发的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自治区人社厅及自治区相关厅局签发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四条 准东辖区企业职工在奇台县城镇区域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均可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落户,对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凭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办理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 

3.购买二手房落户,原房主必须将户口迁离原地址。 

第五条 准东辖区企业职工拟将户口迁往奇台县内城镇区域,可以凭奇台县行政区域内居住证在县域内任何一个派出所登记户口,可凭以下条件落户: 

1.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在固定住所地址立户; 

2.居住证持有人工作单位有集体户的,在集体户落户; 

3.居住证持有人租住他人房屋且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的,凭所有权人同意落户证明在租住地址立户; 

4.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有愿意接受其户口亲友的,凭自愿接受家庭户户主书面证明办理。 

第六条 在奇台县城镇、建制镇直系亲属投靠迁移。 

1.申请夫妻投靠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落户申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申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落户申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凭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司法文书、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 

3.申请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落户申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凭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司法文书、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第七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参照《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试行)》执行,本规范由奇台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